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7-09-27 09:03:29           浏览数:0

一、评审机构

  评审工作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简称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评定工作,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教授委员会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组成。

二、评审条件

  凡是我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均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未受过处分;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

  (二)热爱所学专业,在校连续学习时间满一年并参加了本专业全部课程的考核,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一次性合格达标。

  (三)研究生延期毕业的,延长期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四)科研方面达到以下四种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在国家核心期刊和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刊物上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学校为第一单位发表一篇以上研究性论文;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主持研究生创新立项。

三、评审办法

  实行打分制,按照思想政治表现占10%、学习成绩占30%、科学研究占50%、社会实践占10%的标准进行打分,由院评审委员会打分,按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评选。

四、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个人按相关条件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交发表论文、工作记录及获奖相关材料原件;

  (二)院评审委员会在征求导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评产生候选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对候选人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院评审委员会将初评产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和材料按要求送交研究生处,交由研究生处进行进行审定。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五)原则上同一导师只能推荐一名研究生参评,同一成果只能供一名研究生参评使用。

  (六)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五、解释和施行

  本细则由院评审小组进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

  二○一七年九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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